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施本允)5月22日至5月28日,价格2023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组织开展。欺诈本届宣传周主题为“安全用妆,超期共治共享”,使用旨在宣传贯彻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相关法规,虚假宣传加强行业自律,批美品类推动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容行对此,业及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一批美容行业及化妆品类违法典型案例。化妆
某美容院价格欺诈案
2022年12月30日,违法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某美容院价格欺诈的典型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7日,案例上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发布发现其活动中的价格促销服务项目,前七日的欺诈最低交易价格均低于本次促销时所标示的单次原价,属虚构原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某美容院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2年12月26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美容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30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化妆品柜上发现一批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合计11瓶,另在店内营业台前的货架上也发现了一批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合计5瓶。上述涉案化妆品外包装上均为外文、未贴有中文标签,且上述化妆品均未经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五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某美容院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4月14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美容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展示柜中以及化妆品调配间的操作台上发现一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合计6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为44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九条,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某美容店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2年11月15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美容店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0日,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经营场所中楼梯旁以及二楼墙壁上挂有“调节内分泌”“调节血液循环”“抗衰老”等功效宣传内容。当事人为提高身体按摩服务销售量而进行虚假功效的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化妆品时,应注意检查产品外包装有无生产许可证号,有无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成分、使用方法等,包装或说明书上有无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限用日期、质量合格标记。选购进口化妆品时,应注意检查有无中文标签。同时,对于化妆品经营单位、美容美发机构,在采购化妆品时应根据其外包装上的批准文号(备案号),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nmpa.gov.cn)选择“化妆品查询”栏目,或打开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搜索“化妆品查询”,查询化妆品的真实信息。对化妆品的宣传则不应标注适应症,不得宣称疗效,也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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